没有想到上篇文章《总结--折腾的2015,职场太现实 辞退让人心寒》能够得到那么多人的关注,给了楼主很多有参考的建议,楼主感到非常欣慰,非常谢谢you guys, 楼主会不断去总结自己的问题,不断地去改变和提高自己,2016年楼主将写更多的总结和分享给各位,希望可以给各位一些小许的帮助。楼主先写一系列文章来回忆以前工作中遇到的人和事。
上篇文章有些地方不是很详细,所以加一些补充,其中有就园友们给的一些意见,根据园友的反馈来做一些补充,写上篇文章的目的是为了记录这段经历,通过记录事件中的人和事,把它看成难忘的教训,同时也为自己做一些总结,也希望通过自己身上发生的这些事情给各位一个借鉴,避免跟楼主一样,园友们也看到了楼主有抱怨的情绪在里面,确定是这样,因为楼有跟PM说过能不能换岗,哪怕降薪也行,事后楼主在非常伤心的情况下,PM还是觉得这个事情不是什么大事,还能笑着跟楼主谈心,但对于楼主来说,这件事情对楼主的影响还是很大的,如果楼主是真的有不满足公司要求而离开,按正常辞退流程走完后再离开,楼主不会有任何的遗憾。而是以一种死得不明不白的方式离开,楼主心里一下子肯定还是很难接受的,毕竟离开自己喜欢的公司肯定会感到有些可惜,S公司在楼主所在城市还是非常不错的。之前认识里面的很多manager也是很nice的。不过那都将成为历史了,楼主肯定会坚决地离开S公司的,哪怕它再好。
开始PM找楼主谈话的很多东西,有些楼主真的不知道,比如说公司辞退员工是要经济补偿的,以前刚毕业在小公司工作的时候,有些脾气不好的老板看谁不爽的时候,老板直接一句话辞退他们,就这么简单,哪有什么赔偿,哪有什么流程,而发生在楼主身上的这件事,因为S公司的名声还是很好的,其他各方面是很nice的,楼主努力工作,但是manager还是以不合适为由要楼主离开公司,一开始肯定是不能接受,毕竟是楼主喜欢的公司,虽然发生了这件让楼主伤心的事情,但是S公司在楼主心目中还是非常nice的,因为S公司的部门特别多,各个部门之间相差也很大,每个部门的manager的管理方式也不同,因为喜欢S公司,就会希望能多为它做一些事情,曾经努力地为manager推荐过员工也没有向公司要过推荐费(其实还是不匪的)。后来楼主就翻看公司的员工手册,找到了相关的条款,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此工作岗位工资可与原工作岗位不同),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后来楼主也去看了下劳动合同法,跟上面的几乎一样,后来跟HR沟通后,才知道之前PM说的HR是听部门的,部门决定的事情HR是没有权力干涉的也不完全正确,所以跟HR沟通后PM又主动找楼主说要不给楼主换一个内部岗位,楼主才确定之前PM说的S公司是没有换岗(含调薪)这种做法也是他个人的说辞,S公司楼主认识的一个manager,因为他跟楼主住的很近,小孩也在一个班,跟他聊过这个事情后,他也感觉有点惋惜,他说他们部门遇到这种事情的时候,处理会非常的谨慎,一般会换岗,就是要辞退人的时候才会辞退,就是很严重的情形时才会辞退人,毕竟都是打工的,何必那么整人,也就是说不会随便开人,他们部门就从来就没有开过公司正式员工。但开过H公司外包员工,因为那个员工精神上有点问题了,对公司创成了很严重的后果,在开除这个外包员工之前他们部门经理多次跟他也沟通过,但是还是不听,所以他们也就再也不给机会了。
可能好多园友也会问,如果不合适,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为什么不可以直接开人呢?一开始我也是这样想的,后来才知道一般正规的做法就是换岗或给相应的培训后仍不能胜任的才可以开除,但需要相应的经济赔偿。但是反过来如果员工不想在公司干了,只要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就行了,哪有什么赔偿给公司,但是反过来公司却要经济赔偿的。这样对公司来说不是很吃亏吗?后来我也查了一些资料,因为雇用方(公司)是强势一方,而被雇用方则是弱势一方,如公司以能力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对公司的影响来说相对会小些,而相对于员工来说,如果他经济负担非常重的话,一大家子人还要等着他收入的话,那无疑是牵涉到员工以及员工家人的生存问题。所以这样说辞退也不是一件小事,而且能力这个东西也很难去量化,公司说你能力不好,但你认为公司的考核有误,公司是要提供相应的证据的,但是实际操作中很少有公司会提供证据的,特别是小公司,都是老板说了算的,而大公司一般是以manager的考核为依据的,所以说要是manager自身都有问题的话,那么下面的员工就要小心了,对那些喜欢发脾气的manager,可能你无意中做错了一件事或说错了一些话,都会成为他们发脾气甚至开人的导火线,因为喜欢发脾气的人都是太把自己当回事的人(不是我说的,爱情导师涂磊说的),但同时你又是逆来顺受、什么都顺从的人(这样的人是太把自己不当回事的人,也叫老好人,也是爱情导师涂磊说的),有的manager却喜欢开这种叫做老好人的人,所以会有博友说有能力的不一定留下,而那种懂得讨领导开心的人却混得更好,因为他们说的话是领导喜欢听的,也会做表面工作。这可能就是办公室政治吧,所以说希望博友们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要小心为好,当然不要做那种爱发脾气,爱整人的那种人,也不做那种没有任何自己主见,什么都听别人的人。
下面贴一下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
解除和终止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