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洲,2014年2月阿姆斯特丹在全世界第一个对 Airbnb 完成立法,经过监管机构与企业多次磋商,双方于12月中就有关法规实施也达成一致意见,开启了管制机构与创新企业的相互协调解决互联网技术与商业模式变化带来的所谓家庭酒店业共享经济监管问题。其管制要点包括:
1、建立“个人闲暇短租”新类别,允许本地居民将个人房屋在闲暇时间整体短租给外来访客,短租房屋可为自有住房或经房主同意租赁房;
2、房屋评估月租金须达到958美元以上(由相关机构根据其区域、房屋质量、环境等评估)才能获得“个人闲暇短租”许可;
3、每房一批次接待短租访客不得超过4人;
4、同一租客不得连续短租4天以上,每房年整屋短租(非共享模式)不得超过60天;
5、征收旅游税5%;
6、出租房须满足有关消防安全要求;
7、Airbnb 需在其平台上向房主及租客明示政府有关监管要求,每年向房主两次发送邮件提示法律规定;
8、双方联合打击非法短租行为;
9、短租不得影响社区和邻居,如被投诉,监管机构可以取消许可。
在纽约,Airbnb 从其平台中清理了2000多名“恶劣”的房东(多套房放租或涉嫌非法经营酒店而明显违法),当然 Airbnb 发言人还是含蓄表示这是因为其“并不能向客人提供一种优质的本土体验”。此外,经过对簿公堂后最终同意按州检查总长要求定期提供数据以便监管机构稽查涉嫌违法行为。为表示配合执法诚意,Airbnb 也在平台上增加了有关法规规定和信息警示。同时,Airbnb 也主动表示愿意配合监管机构代收酒店税(据其估算,可以每年为纽约贡献2100万美元以上的税收)。但纽约对于非共享的整屋短租仍毫不松口。
在 Airbnb 公司大本营旧金山,2014年底也在全美率先立法将互联网家庭旅店业纳入管制,2015年2月1日正式实施,通过立法给了共享式家庭酒店业合法发展空间。管制要点包括:
1、本地永久居民常住房(年居住时间不少于275天)可通过网络平台短租;
2、非共享模式的整房短租(30内)全年不超过90天(旧金山约2/3属于整房短租,而不是房间共享。这是对原有法规的重要突破,也是Airbnb们最希望的“创新”);
3、房主需先从城市规划部门获得短租许可,每年缴纳$25的许可费,保留两年的租赁记录,定期向监管机关报备租赁记录备查;
4、强制购买$50万保额房屋责任险;
5、转租者须先知会房主,并征得同意。若租房协议禁止,则不得转租。转租价格不得超过原租价,违者按日罚款$1000;
6、征收14%的酒店税;
7、平台须向其用户告知有关法规要求。
法律开始实施后,地方财税机关又向 Airbnb 追诉此前的税收,据估计,补征额及罚款高达2500万美元。当然,更令人感兴趣的是,Airbnb 放弃了一贯的对抗策略,而是低调地缴交了。然而,巧合的是,随着2015年一季度 Airbnb 陆续与各地监管机构达成和解,3月份其估值就从2014年4月份的100亿美元直接翻倍到了200亿美元!
监管启示:5个方面的原则需要考虑
酒店业并没有出租车业所特有的数量、价格等严苛管制,即便是质量管制也是相当轻微的。然而,Airbnb在发展过程中仍遭遇了不少监管问题,但最终仍纳入了管制(包括设定了许可)。不承认共享经济问题的复杂性,将监管问题一概武断归为维护垄断利益实难经得起推敲。笔者希望欧美有关家庭酒店业监管问题的解决思路也能为中国正在争议的“专车”监管提供借鉴。分析有关监管措施,至少有5个方面的原则需要考虑。
监管目的:监管目的是多样的,除了保护消费者外(质量管制),还要协调相关利益者,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当然,监管俘获也是需要防止的。
共享边界:共享经济不能显著偏离共享,共享经济监管的关键就是要对共享与商业运营进行合理的划界,如各地监管法规都是对共享与非共享进行了定义,对共享模式不设限制,对非共享模式出租则进行限制,但给予合理的例外(如阿姆斯特丹允许每年60天非共享出租)。
外部性控制:经济活动的外部性可能难以避免,监管法规则是尽量减少负外部性,如对于消防安全要求、房屋接待旅客数量限制等都是为了减少个人房屋短租对于小区环境的影响。
社会责任:企业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也是监管重要原则,如要求网络平台代征税、宣导监管法规、配合执法部门执法等。
利益平衡:监管法规的核心是各方利益的协调,如对家庭酒店业管制须考虑本地房屋租赁市场与家庭酒店短租市场的平衡、出租人与房屋业主的利益平衡、出租人与小区住户利益平衡、酒店业与网络家庭酒店业竞争环境平衡等多方面。在Airbnb的大本营旧金山,有关监管法规才实行2个多月,为了进一步平衡本地房屋租赁市场与家庭酒店业,旧金山市长在4月中旬又提出了修正案,计划将房主共享与非共享出租的年累计时间限制在120天内。这可说是一个重大修正!
移动互联网撬动的共享经济已经来了,全世界都还在探索该如何管理。历史告诉我们,可能没有最好的方案,只有最可行的方案。
(作者:西西里闷牛)